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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歷史說話--回顧憲制時期的一些片段 打印 E-mail
作者: 小針   


當我們談及“土著”特殊地位時,別忘記它是受到我國聯邦憲法第153條所規定。此憲法條文在馬來西亞聯邦獨立時,純粹是為保護馬來人的特權而所設。然而在新經濟政策開始實施之際,國會於1971年3月10日通過憲法修正案(A30),把沙巴州或砂勞越州的“土著”之字眼加在該條文的“馬來人”字眼之後。


憲法第153條賦於馬來人及沙砂西州土著以“特殊地位”,並為他們保留了合理比例之份額的公務職位、獎學金、助學金、教育或訓練特權,以及商業準證或執照。

這樣的一項條文是當年憲制時期中,引起最多爭議的數項條文之一,其他則與語文及民權等事宜有關。其爭議的論點主要是注重於該條文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有效限期的問題。

李特憲制報告書:十五年後檢討馬來特權


在李特(Reid)憲制調查團於本邦進行訪問工作期間所收到的眾多備忘錄當中,被視為最具有代表性的兩份備忘錄分別由馬來統治者及聯盟(Alliance Party)所提呈。馬來統治者們認為,憲法應規定在若幹時期後重新檢討馬來人的特權;聯盟則在其備忘錄中指定這“特殊地位”只可再延續15年。


李特憲制調查團報告書在1957年2月11日由調查團秘書賴德親自從羅馬攜來,並在21日發表。調查團在報告書的165及167條文中指出,馬來人的優先權在當時的情況下是有必要延續,因為馬來人一旦失去它,將會處於劣勢。然而,調查團也建議馬來人固有的分配額及優先權應當有個限期,而最終必須中止它,以消除種族間的差別待遇。


當時李特憲制調查團所提呈的憲法草案中,有關馬來人特權的條文是記載在第157條,而非現有憲法的第153條。該條第三節說明了馬來特權的限期:“在獨立日後15年期滿,政府得著令個檢討馬來人之特權並提出報告書,建議是否應予以延續或減少或完全取消。有關當局研究該報告書後,可決定將之延續,減少或取消。倘若該特權仍然延續,則每過15年必須檢討一次。”

各民族對報告書的反應強烈


該項規定馬來人特權限期的條文激怒了當時的三個非執政馬來政黨:國民黨、人民黨及回教黨。國民黨黨魁拿督翁惹化在該三大政黨大會上公開反對馬來人特權存有限期,並建議由最高元首負責決定之。


另一方面,馬來亞華人注冊社團的代表團赴英國倫敦向殖民部大臣提呈一份長達數萬言的備忘錄。該份聲稱代表馬來聯合邦三分之一人口心聲的備忘錄建議中止馬來人的任何特權,因為延續馬來特權,“無疑將非馬來人的地位置於次等公民”。代表團認為:“貧苦、營養不足及不調和之事件當然有存在,但非限於馬來人,此種缺憾,可以用社會之改良政策補救,制定一種民族特權並非善策。”代表團建議唯一的解決辦法是:“設立一個臨時委員會考慮民族間各別之特權問題,如認為必要時始予以發給‥。”


代表十數萬名黨員的馬來亞印度國大黨,在黨制期間也曾在其會員代表大會上,針對馬來特權的憲法條文提出議決案。在三十多年後的今天聽起來。該議案似乎依然充滿了前人智慧的光輝:“馬來人享受15年特權後,不應再繼續享受,在此以後。給予特別保護者,應為不分種族之落後民族;所有本邦之公民,應有平等機會及公眾服務。”

憲制白皮書否定十五年的限期


當李特憲制調查團報告書公布後,一個由欽差大臣、蘇丹代表,聯盟代表,輔政司及律政司所組成的十一人工作委員會,開始著手檢討報告書的內容。經過廿三次的委員會會議,以及與英國有關當局的商討後。李特憲制報告書的建議有約四十巴仙被修正,並當作憲制自皮書之附錄而發表。


憲制自皮書首先提交1957年6月26日的統治者會議批準,然後於7月1日發表。自皮書第五十五條否定了馬來特權的15年限期之必要性,但卻認為,基於整個國家及馬來人本身的利益。最高元首應不時提出檢討有關馬來人特殊地位之規定。就這樣,馬來人所享有的特權地位被列為永久性。


憲制白皮書發表後不久,便於7月10日的職合邦立法議會中被提出來辯論。在辯論中,官委議員楊世謀指華人要求所有公民均應享受“平等”的待遇,而無一等或二等公民之分。他認為,馬來人應暫時享有特權,直到他們的經濟地位已與其他民族趨於平等為止。


敦陳修信當時在辯論憲制自皮書時,則持有另一番看法。他認為。馬來人經濟較其他種族落後,所以憲法中的馬來人特殊地位旨在保證馬來人不致以失去他們已擁有的一點點東西,同時如有可能,使他們得與其他民族並駕齊驅,為國民團結制造條件。對於憲法不明文規定馬來特權的條文僅屬暫時,他說:“我一點都不懷疑,當時機成熟時,馬來人本身將要求廢除此條文,但我們對於此事,當然要讓馬來人決定之。”

小結:檢討非否定


時至今日。我國聯邦憲法第153條文並末應允最高元首檢討馬來人甚至土著的特殊地位;馬來特權的問題也被鎖入我國人民的思想禁區內,縱然只是檢討而並非斷然否定。


行文到此,前人的語音仿佛回盪在耳際:“15年後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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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資料與研究》 第十三期 1995.01 華社資料與研究中心出版)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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