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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文化整合一直是這個世紀人類最關心的課題,從民族國家興起,二次世界大戰、風起雲湧的分離主義、慘絕人寰的種族滅絕、廿世紀的大移民潮,均顯示出多元文化整合的重要。多元文化首重相互間的尊重與了解,是人性最高極致的表現,但是文化畢竟是精神的展示,它是社會的根,也是社會的果,它無法在真空理想的狀態下發展,仍受到政治的支配。多元文化社會能否順利整合,或造成衝突,政治社會精英自然扮演著關鍵,甚或足決定性的角色。
馬來西亞是亞洲文化的縮影,有著豐富的多元文化,近年來以高速的經濟發展,贏得世人的注意(註1)。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馬來西亞有無利用多元的文化條件創造出獨特的馬來西亞文化?還是仍舊擺脫不了傳統的歷史的習慣,以優勝劣敗法則決定文化的主導,是值得關切的。本文在探討文化整合在馬來西亞的情形,從政治社會精英的態度與互動角度切入,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希望探討文化整合的困境所在,以及華人如何面對,並為馬來西亞創造相互尊重的多元文化。
2.複式社會與多元文化整合的關鍵----協和精神是否存在?
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與多元社會(Pluralistic Society)不同之處在於,多元社會主要是由世俗價值取向,實用性的聯合團體(associational groups)所構成,亦即是一種同質、分殊化、功能性的社會結構。而複式社會則是由界線分明的 「分歧間隙」(segmental cleavages)所組成的社會,其中客觀的社會差別,構成了各種政治勢力的基礎,形成相互排斥的「分歧團體」(註2)。簡言之,如果一個社會中的政治分界(political division)是堅固地建立在社會界線之上,這就可以算是一個複式社會。(註3)
庫柏(Leo Kuper)因而認為,複式社會除了在文化多樣性,社會間隙以及意見不一致等特徵外,複式社會的政治形式,常為一個少數團體所宰制。他認為,社會中各單位如果我行我素的話,她們只是分立的團體,既然已經歸屬在一個政體中,就必然會有支配與服從的特性。(註4)依照庫柏的說法,文化多樣性或多元現象會自動導致某文化團體採取壓制的行動,複式社會中沒有共識的可能、沒有制度整合的可能、沒有辦法求取團體之間的平衡結構,因此以「非民主」方法來調節團體關係定必須的。(註5)按照史密斯的講法,複式社會的政治秩序只能由「控制」的手段來維繫,多元文化的整合也是徒然無望的。
但是,如果我們將歐陸的國家與社會拿出來檢視,可以發現,荷蘭(註6)、比利時(註7)、奧地利(註8)等屬於複式社會的國家,政治非常穩定,是由民主制度而非某一團體「控制」所建構,多元文化的發展與整合也甚為平順,並無多大困難。但反觀其他的第三世界國家,如黎巴嫩(註9)、塞浦路斯(註10)等複式社會的國家政治卻不穩定,多元文化整合亦久久無法完成。這其中關鍵在那裡?簡單地說,庫柏所提出的看法,在第三世界國家多印證了,但在歐陸國家卻沒有發生。如果藉由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話來說,這就要看這些國家的政治社會精英「協和」(Consociation)的精神夠不夠了,如果能夠在複式社會上創造「協和式的民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註11)那麼政治穩定依然可以達成,多元文化之間也可互相尊重,並進一步彼此包容與整合。
我們也不妨從這些角度來看看馬來西亞多元分歧的複式社會上,可否建立一個穩定的政治,如果不可以,其原因在那裡,如果可以,其又是以何種方式建立;又可否整合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還是以近乎同化方式整合?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假如要能使政治穩定,避免衝突,多元文化能夠順利整合的依據應該為何?
3.多元文化整合中精英的角色
複式社會中政治能否以協和方式進行,其關鍵在於各集國的代表精英份子能否彼此合作,他們可否將所設計的政治規則表現出「容納」(accommodation)的特性。「容納」表示著政治結構主體可以滿足各主要次文化團體的合理要求,一方面承認次文化團體有權表達他們的需要,另一方面又為各次文化團體提供影響決策的管道,並因而取得他們的認同與信任。(註12)
在政治運作中,各文化集團政治社會精英應該彼此聯合,使政治競爭或衝突的程序得以控制,這與精英份子在「多元民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在「多元民主」中,精英彼此「競爭」以促進政治進步或尋求大多數人支持,以化解社會分歧。但在協和式的民主中,精英份子不應只為謀求自己集團的利益,或自己文化的優越性,而不顧是否會造成社會的不和諧,更不應用煽動各文化集團間的相互對抗。為了避免「競爭」容易在複式社會中產生上述的劣質結果,精英份子必須主動避免採行英美民主的「兢爭性」概念與方法,代之以「精英卡特爾」(elite cartel)的方法來規制(regulate)政冶運作方式。(註13)
其次,各次文化團體政治精英的比重應該與其所屬集團的比重成正比。精英們因此應該放棄「簡單多數決」的思考,而以「比例代表制」來反映他們的代表性。另外,在「多元社會」裡,理性的聯盟組合行為是被肯定的,但是在協和式民主中,大聯盟(great coalition)往往是最佳的選擇,各主住次級團體都在其中分享權力與獲得權力的保障。(註14)
第三,精英份子不應將其權力擴大到必要的極限,所設計的制度應該為次次級團體提供一個自我發揮,自主解決的餘地,允許次文化團體在處理內部事務有相當的自主性,對於影響到任何與次文化團體切身相關的住要事務,應經過特殊的程序處理,例如「相互否決權」(mutual veto)、「一致的多數決」(concurrent majority)、「友善的協定」(amicable agreement)等方式均應被納入思考或處理方式。(註15)
簡要地說,為了化解因語言、宗教、文化或種族分歧所形成的社會間隙,各次級團體的精英如果能以充分地合作,相互包容,彼此顧及到對方文化精神的投射或代表需求,肯定對方的政治權力應反映其人口比重,共同維護各次級文化的獨特性與多元性,並在此基礎上尋求政治與文化的整合,其社會和諧與成功的可能性較高。但是很遺憾的,我們在馬來西亞的發展中,沒有看到精英的相互尊重,反而是運用多數展現其絕對統治的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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