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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與內安法令 打印 E-mail
作者: 詹運豪 翻譯:沈維河   


上周曾舉行一項非常重要的會議。代表國內7千600名執業律師的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召開了一項特別大會,出席會議的會員達2千480名,或是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內的几乎全部會員,創下記錄。

 

4項決議
  
特別大會一致通過了4項議決案。
  
第1項議決案:
  
※重申較早前的議決案,即內部安全法令是一項令人反感的立法,它破壞基本人權、基本民主原則和法制﹔

※呼吁釋放所有在內部安全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士,或迅速把他們控上法庭﹔

※要求允許為當事人辯護的所有律師自由地執行他們的任務,不受當局尤其是警方的干擾。該公會說,至少有10名該會會員被警方傳去問話。

 
第2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尊重和遵守法制、聯邦憲法和憲法所規定人人應享有的行動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呼吁執法者、立法者和司法者遵守和維持憲法列明的三權分治﹔

※呼吁律政司扮演其充當大眾利益監護人的適當角色,通過采取嚴厲行動對付任何訴諸傳媒來進行審判的人士,從而確保公平的制度。

  
第3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設立一個由獨立和由有聲望的正直人士組成的獨立皇家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最近有關警方動粗的投訴。

  
議決案說:“警方似乎已動用了不必要和過份的武力,首先是用以驅散和平集會和逮捕參加集會者,其次是用以逮捕拿督斯里安華依布拉欣。”該公會反對成立一個警方調查團來調查有關警方動粗的投訴,因為它不能大公無私。

  
第4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廢除所有允許未經審判即將人扣留的法律。

  
上述所有議決案已于本周較早時提呈聯邦內閣。

  
該公會對國內的人權和法制所持的立場,應獲得所有馬來西亞人的支持。該公會是馬來西亞內僅存的真正獨立地為馬來西亞平民爭取利益的非常少數專業團體之一。



最近的歷史

該公會把焦點集中在內安法令,是關鍵性和合時的。要了解為何內安法令不再有需要,我們需要探究它的立法原因。

  
當馬來亞和新加坡仍受英國殖民統治時,英國人發現它極難對付共產黨顛覆分子。不像在森林中作戰的共產黨游擊隊,許多共產黨顛覆分子是在工會運動、農民和學生團體的掩飾下活動。這些共產黨分子時常是一些暗殺、罷工和大破環行動的幕后人物。

  
鑒于這些顛覆分子是暗地里行事的,因此要收集証據來對付他們,時常是不可能的事。英國人需要有一項法律來迅速扣留這些人,以免他們對社會和經濟造成更大的傷害。

  
就是單單為了這個原因,于是實施內安法令。問題是,內安法令并沒有妥善訂立。它允許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將人扣留,即政府可下令扣留“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人。這產生了一項大問題,即“危害國家安全”一詞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獲賦予內安法令扣留權力的內政部長,可以根據他的看法把任何人士的任何行動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

  
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緊急狀態年代,要分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是容易的,因為有許多共產黨分子在放置炸彈和進行暗殺行動和武裝叛變。由70年代開始,來自共產主義的威脅顯著地減少。至80年代初期,共產黨對馬來西亞的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已經消除,馬共的陳平甚至簽署和約,結束了與馬來西亞和泰國政府的武裝沖突。

  
換言之,訂立內安法令的原意已產生作用。馬共對馬來西亞的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已成為過去。



“新”內部安全法令

內安法令乖離原意地被利用,是始于70年代末期。有2個新集團取代共產黨分子成為內安法令的目標。

  
第1個新集團是警方難以獲取証據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他們包括流氓和三合會黨員。首次遭當局以內安法令扣留的其他人士是如護照和身份証偽造者的這類人士。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傳教的回教團體,也是內安法令新用途的目標。一些質疑回教的基督教和佛教團體,也在這項法令下被扣留。

  
成為內安法令目標的第2個新集團是反對黨政治人物和那些與政府鬧翻的人士。這是一個廣泛的集團,因為其他集團如反對某些發展計划的環保集團,也被列為政治上的反對派。反對伐木活動的一些砂勞越州原住民也曾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

  
這里產生了一項大問題,即沒有界線來划清合法與不合法的政治上反對派,其自由決定權完全操在內政部長手中。

  
由于內政部長和警方的自由決定權是那么大,因此,內安法令有可能被用以對付政治上的反對派。在70年代中期有一件著名的事件,一位前內政部長曾試圖援引內安法令來扣留馬哈迪醫生。當時,馬哈迪醫生被視為對這名具有野心的政治人物的一項政治威脅。雖然這位有野心的政治人物(最近出版有關馬來西亞成立的回憶錄)在位時曾多次動用這個權力,不過仍受到高度的敬仰。

  
由于巫統的內斗,一些巫統高層政治人物包括拿督阿都拉阿末曾成為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在這類事件中,明顯的,這些人被扣留是因為他們與有勢力的政治人物發生沖突。這是屬于私事,與“國家安全”無關。

  
在華社里頭,內安法令最常用于2個集團身上,即華基反對黨民主行動黨和華教運動。對這2個集團動用這項法令,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它們只是為它們所依賴中選的政綱斗爭而已。

  
諷剌性的是,對行動黨動用這項法令,只加強了投給行動黨的選票和給予華教斗士的支持。華社知道這些人被扣留是由于他們為了促進華社的利益。


合法性

盡管內安法令多年來已被援用,但是有一項法律上的理由為何我們應廢除這項法令。當我們擁有一項法庭也不能決定的法律時,我們怎能自稱是一個法制國家?在目前的內安法令下,在這項法令下進行扣留的理由不能在法庭上受到挑戰。在法庭上能受到挑戰的是在進行這類扣留之前,是否有遵守適當的程序。

  
在80年代,加巴星曾成功地使法庭下令在內安法令下釋放他,因為當局沒有遵守適當的程序。警方有何反應?加巴星在一項新的內安法令扣留令下立即在法庭外重新被逮捕。

  
內安法令的這類扣留可屬永久性的。在目前的內安法令下,內政部長可簽發連續性的2年扣留令。換言之,是沒有最長扣留期限的。只要內政部長每2年都簽發扣留令(雖然我必須說明據我所知,沒有人曾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至死),你的余生就可能一直被扣留。這顯然是違反自然公正法的。

  
一名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者可以每2年1次向內安法令檢討局提出上訴,要求釋放。問題是,這個檢討局是沒有權力的,因為內政部長無需遵守它的建議。

  
也許,要廢除內安法令的最佳理由是它對被扣留者所施加的痛苦。它是可怕的,并使被扣留者的家屬產生痛苦。如果你的一名家人被扣留,而你又不知道他或她何時會獲得釋放,那么,你會有什么感受?當你知道你不能向法庭尋求伸張正義時,你會感到絕望。不給予被譴責者自辯的權利,是剝奪了一個人的自由,這簡直是對基本人權的侮辱。

  
我要推荐由馬來西亞人民黨的賽胡申阿里最近所著書《扣留營的歲月》(《Two Faces》),它是談論有關內安法令所引起的痛苦。我要推荐的另一本書是已絕版的“Special Guest”,它是由一位前巫統資深黨員兼部長所著。

  
讀者想知道法律制度如何正逐漸地被削弱,以及馬來西亞人如何正失去他們的許多基本自由、可閱讀萊士雅汀所著的“Freedom Under Executive Power in Malaysia:A Study of Executive Supremacy (Kuala Lumpur:Endowment,1995)”。萊士雅汀是一位律師,也是巫統統最高理事,他已著了一本我認為是近年來最佳的書,它是談論有關法律權力集中在行政者手中的事。他的中心論點是司法界已喪失了它在制止政府濫權方面的許多獨立性,這項論點是正確和令人感到震驚的。

  
我不能重述有關支持律師公會是何等重要的事。任何有點頭腦的馬來西亞人都會支持該公會的廢除內安法令議決案。它用以對付共產黨分子和其他顛覆分子的原意,已產生作用。我們必須支持有關把它從我國法律中廢除的行動。在那以前,我們不能真正稱為民主。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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